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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方案
时间:2016-08-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6年6月29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管理水平,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司法责任落实,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山南两级检察机关2016年办结案件开展质量评查,根据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改进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要求、《山南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通过对市院各业务部门及县(区)院办理的案件从程序、实体等方面进行核查、分析,实事求是地对案件质量作出评价,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健全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

  二、评查组织

  (一)时间安排。2016711月。

  (二)评查范围。县(区)院及市院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控申、刑事执行检察局等部门2016年度办结案件质量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评查(案件评查明细表以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案件统计系统为准)

  (三)评查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工作基本规范和《山南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评分参考标准》进行评查。

  (四)人员组成。市院成立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志刚为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罗布顿珠,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彦为副组长;检委会专职委员索朗旺久、索朗顿珠,纪检组负责人白玛曲珍,各县(区)院检察长及市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并从县(区)院及市院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小组,具体承担评查任务。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案管处,负责组织实施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五)评查地点。案件质量评查采取自查、抽查及集中评查的方式,市院办结的案件由以县(区)院为主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成员评查,评查地点设在市院;县(区)院办结的案件由以市院为主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成员进行评查,由案件质量评查小组赴各县(区)院开展评查。

  三、评查步骤方法

  (一)自查。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各县(区)院、市院各办案部门对评查范围内的案件逐一全面检查。各县(区)院及市院参与案件评查的各业务部门将2016年所办结的案件材料整理成册,在10月底前形成自查工作报告,等待评查。

  (二)抽查。7月份,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案件量较多的县(区)院采取抽查方式予以评查,抽查率须达到50%;对案件量少的县(区)院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对市院办结案件进行抽查,抽查率需达到80%。凡以抽查方式进行评查过的案件不再集中评查,但抽查方式必须遵守集中评查内容进行。

  (三)集中评查。主要评查:1、查阅案件卷宗及相关资料;2、评查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情况;3、评查文书使用、诉讼权利保障等情况;4、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情况;5、检察内卷归档是否规范。

  (四)制作评查登记表。评查人员对所评查案件要逐一填写《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详细记录评查内容及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确定评查成绩。

  (五)制作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各评查组要制作评查报告,对整体评查情况作出全面总结,主要包括开展评查基本情况、问题类别汇总及评查意见、评查结果、整改建议等,于评查结束后5日内,将评查报告和评查成绩提交市院案件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总结。案件质量评查结束后,由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查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问题予以通报,对评查出的优秀案件报请评查领导小组进行表彰;考评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相关要求

  (一)组织分工。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在市院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院案管处)牵头,会同县(区)院和市院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控申、刑事执行检察、计财、政工、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实施。

  (二)高度重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是贯彻高检院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市院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及时完成人员组成、案件确定、后勤保障等工作。各县(区)院要树立一盘棋思想,按照市院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被抽调人员及时到位,做好被查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报送等工作。

  (三)认真开展评查。各评查组要坚持原则,严格标准,对评查案件做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评查实效。

  (四)严明组织纪律。各县(区)院、市院各业务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改动原有案卷材料,凡发现后补、改动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的,按弄虚作假从严处理。各评查组组成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须报案件评查领导小组批准。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成员要认真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泄露、扩散评查尚未公开的结果。

  附件:

  1.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小组

  2.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

  3.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格式

  4山南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

  5.山南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评分参考标

  附件1

  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

  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小组

  组  长:刘 志 刚  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副组长:罗布顿珠  市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  

  杨    彦  市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成  员:索朗旺久  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索朗顿珠  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白玛曲珍  市院纪检检察室分管领导

  杨    彬  市院案管处负责人

  各县(区)检察院检察长及市院各业务部门负责人

  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案件管理处,杨彬兼任办公室主任,马良、白珍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小组成员从县(区)院及市院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评查人员在案件质量评查前确定。

  附件2

  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

  办案单位:          办案部门:        承办人:       评查人:

  犯罪嫌疑人

 

  案由

 

  处理结果

 

  基本案情

 

  诉讼过程

 

  评查中发现的

  应予扣分的

  问题及扣分值

  (问题应描述详细,并请注明所在案卷及页码)

  应予规范的

  情形

  (对尚未达到扣分的标准,但执法欠规范或明显不合情理的,评查人员应予提示说明并请注明页码。如:对于同地区反复多次出现同类型的问题、同一案件反复多次出现的同一问题或历次考评中多次出现的问题应给予警示。)

  评查小组意见

 

  评查得分

 

  备注

 

  附件3

  案件质量评查报告格式

  一、标题

  标题表述为:XX县(区)人民检察院(XX部门)案件质量评查报告

  二、正文

  正文内容应条理分明,表达清晰,简明扼要。

  (一) 评查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数量、案件类型、)

  (二)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过程

  (三)评查发现的问题(要注明具体案件)

  程序、实体、法律文书制作、系统使用情况、其他问题。

  (四)评查意见

  1、案件扣分的情形。

  2、应予规范的情形。

  (五)评查结果 

  综合案件全部扣分项,确定案件考评的实际得分,最终确定评选出的优秀案件、优秀法律文书及不合格案件。

  每件案件设定评查基础分100分,对于同一情形符合两种以上扣分标准的,按其中较重的标准扣分,根据案件得分情况,确定案件考评档次。评分为90分(含90分)以上的确定为优秀,60分至89分的为合格,59分(含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六)评查整改建议

  三、结尾

  评查报告结尾处应注明评查人员单位(部门)、 姓名、联系方式和评查日期。

    

  附件4

  山南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

  (2016年6月29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目的】为加快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建设,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促进检察人员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和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起诉、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人民检察院诉讼案卷归档排列顺序》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山南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及《案件质量评查评分参考标准》。

  第二条【概念】案件质量评查是指通过对各县(区)院、市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从程序、实体等方面进行核查、分析,实事求是地对案件质量作出评价,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案件办理质量。 

  第三条【原则及作用】案件质量评查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则。通过评析案件质量,形成客观、全面的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发挥检测、纠错、问责、规范、激励作用。

  第四条【评查组织】山南两级检察机关设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组长由市院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由市院常务副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成员由市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纪检组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院检察长担任。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小组成员从县(区)院及市院各业务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负责对案件进行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院案管处,由案管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案件质量评查活动。

  第五条【评查内容】案件质量评查的主要内容:程序规范、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性准确、法律适用、文书运用、诉讼权利保障、风险评估、涉案款物处理、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网下同步、办案效果、案卷归档、电子卷宗应用等。

  第六条【评查方式】案件质量评查实行自查、抽查与集中评查方式。

  第七条【评查地点】市院办结的案件由以县(区)院为主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成员评查,评查地点设在市院;

  县(区)院办结的案件由以市院为主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成员进行评查,由案件评查领导小组赴各县(区)院开展评查。

  第八条【职责】(区)院和市院业务部门积极配合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抽调有关人员参与评查工作;

  案件质量评查时间确定后,各县(区)院及市院参与案件评查的各业务部门将当年所办的案件材料整理成册,10月底形成自查报告,等待评查。

  第九条【评查数量】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县(区)院和市院业务部门所办结案件进行评查。7月份进行抽查评查,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对案件量较多的县(区)院采取抽查方式予以评查,抽查率须达到50%;对案件量少的县(区)院所有案件进行评查;对市院办结案件进行抽查,抽查率需达到80%。11月份进行集中评查,凡评查过的案件不再集中评查,但抽查评查必须遵守集中评查内容进行。

  第十条【评查程序评查人员审阅纸质卷宗材料的同时,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生成的法律文书、电子卷宗等进行对照检查,必要时进行座谈、调查、组织论证,听取承办部门、承办人的意见,依据评查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填写《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确定分值。

  在《案件质量评查登记表》中要详细记载被评查案件的优点与问题,同时可以采取截屏、拍照、复印等方式予以固定并作为评查表的附件。

  第十一条【问题反馈】对案件质量评查员发现的问题,评查小组应当进行复核并在评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向被评查单位(部门)及案件承办人反馈,发现评查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制作评查报告】评查小组进行集体讨论、评议,依据事实证据、法律法规,提出评查意见,制作评查报告。

  第十三条【结果确认】评查结果最终由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确认。

  第十四条【结果通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由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归纳梳理评查中发现的共性或个性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优秀案件报请评查领导小组予以表彰。

  第十五条【整改落实】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发出后,各县(区)院、市院各业务部门应当认真学习研究,针对整改问题,落实通报要求,完善相关机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院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考核依据】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是对办案人员、办案部门绩效考核以及各县(区)院业务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对案件承办人不履行或错误履行职责,导致所办结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或错案,或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评查员职责】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保守案件秘密,确保卷宗安全;对严重不负责任以及违反廉洁自律等规定的,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回避】评查小组成员有案件原承办人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评查次数】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本院及县(区)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每年评查活动不少于二次。

  第二十一条【办结案件概念】办结案件是指县(区)院和市院各业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各自的诉讼环节终结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解释】本办法由市院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山南检察机关

  案件质量评查评分参考标准

  (2016年6月29日山南市人民检察院

  第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程序与实体、质量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二)坚持全面与具体、主观与客观、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三)坚持发现问题与推出典型、评出办案能力与激励多数相结合。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应依据下列标准评价:

  (一)程序规范方面应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诉讼程序合法、规范等;

  (二)事实认定方面应做到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事实清楚,无漏罪、漏犯或主要事实认定错误;

  (三)证据采信方面应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对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对瑕疵证据应依法补强;

  (四)定性方面应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

  (五)法律适用方面应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准确;

  (六)文书使用和制作方面应做到正确、规范、基本要素齐备、说理充分;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指南》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格式样本、模板规范制作文书;

  (七)风险评估方面应做到评估预警及时正确,应对处置积极有效;

  (八)诉讼权利保障应做到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程序合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九) 涉案款物处理方面应做到及时、依法处置,手续完备;

  (十)案件信息公开方面应按要求,准时进行公开; 

  (十一)办理的案件网上与网下应同步,并规范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十二)办案效果方面应做到未发生因办案过错引发的涉检信访或涉检舆情等。

  (十三)案卷归档应做到按照高检院案卷排列顺序规范统一、及时有序归档检察卷宗;

  (十四)电子卷宗应用应做到及时制作无瑕疵。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以办理的案件为单位,每件案件设定评查基础分100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案件;得分在60至89分为合格案件;得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案件。

  第四条 同一案件在评查中出现不同扣分情形的,逐一扣分。相同扣分情形出现多次的,不重复扣分;

  对于同一情形符合两种以上扣分标准的,按其中较重的标准扣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一)没有案件管辖权而受理的;

  (二)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情形的;

  (三)在办理案件中,不按执法规范办案,造成案件当事人重伤、死亡等重大恶性事故,或者造成上访、群访等不稳定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者违反办案纪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六)审查逮捕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认定为错捕、错不捕的;               

  (七)审查(不)起诉案件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属于起诉错误、不起诉错误的;               

  (八)案件质量评查中弄虚作假,伪造有关材料的;

  (九)经上级院或者本院检察委员会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案件,不扣分:              

  (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认识处理上存在差异的;

  (二)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有关司法办案部门认识有分歧、理解不一致的。

  第二章  案件质量评查共同性标准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相应分值扣分

  (一) 未经审批在系统外办案的,每件扣3分;

  (二) 未按规定从系统上流转案件的,每件扣1分;

  (三) 没有在系统上进行审批的,每件扣0.5分;

  (四) 案件信息登记填录不标准、不完整的,每处扣

  0.2分;

  (五) 案件流程信息应当公开未公开的,每件扣0.5

  分,法律文书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每件扣1分;

  (六)案件网上录入信息与司法实践案件卷宗材料存在

  差异,每件扣1分;

  (七)按照案件办理进度应同步录入网上办案系统而未同步录入,或者应在网上流转的案件未在网上流转运行,每少一件流转信息扣1分;

  (八)办案中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书面告知的,扣0.5分;

  (九)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0.5分;

  (十)未按规定接待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或者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扣0.5分;

  (十一)应当申请回避而没有依法回避的,扣0.5分;

  (十二)应当向上级院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扣2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备的,扣1分;

  (十三)未按规定进行办案风险评估的,扣1分;

  (十四)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未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扣1分;

  (十五)应当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而未提请启动的,每件扣1分;

  (十六)上级院和人大代表等交办的案件,未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的,扣2分;

  (十七)按规定应制作而未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的,扣1分;

  (十八)制作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不符合规范的,每份扣1分;

  (十九)使用统一业务系统办理的案件,未在系统上统一制作法律文书、统一用印的,每处扣0.5分;

  (二十)漏引、错引法律条文的,扣1分,并导致实体处理结果错误的,扣2分;

  (二十一)法律文书主文部分遗漏,超出请求范围,或者载明的当事人称谓、案由等书写错误的,扣1分;

  (二十二)法律文书存在重大错漏,严重损害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5分;

  (二十三)每份法律文书(含藏语言文字)出现错字、别字的扣0.5分;错字、别字超过6处以上的,扣1分;

  (二十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的,扣10分;

  (二十五)案件未录入统计系统的,每件扣1.5分;

  (二十六)案卷材料装订不符合规范的或材料不齐全的,扣1.5分;

  (二十七)案卷材料未能及时装订的,扣1.5分;

  (二十八)除本标准规定情形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每件扣1分。

  第三章  侦查监督定量标准

  第八条 侦查监督案件质量评查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一)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决定不起诉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规定的情形除外),扣8分;

  (二)审查案件中应发现漏罪、漏犯而未提出,或发现应当追捕而未提出追捕意见的,扣5分;

  (三)案件未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扣6分;

  (四)作出不捕决定,未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的,扣3分;

  (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决定而未发补充侦查提纲的,扣3分;批准逮捕案件,需要继续侦查未发继续侦查提纲的,扣3分;

  (六)对侦查机关(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而未监督的,扣6分;

  (七)立案监督案件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的,扣3分;

  (八)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发现未纠正的,扣6分;

  (九)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未进行监督,导致超期的,扣5分;

  (十)批准或决定逮捕政协委员而未按规定向其所属政协组织通报的,扣3分;

  (十一)对不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批准或决定延长的,每件扣5分;

  (十二)对无社会危险性或不适宜羁押且无逮捕必要的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每件扣5分。

  第四章  公诉案件定量标准

  第九条  公诉案件质量评查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一)应依法认定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法定情节而未认定或不应认定而认定,或共同犯罪作用和责任认定严重不当的,被法院判决认定或否定的(已提起抗诉的除外),每件扣3分;

  (二)审查案件中应发现漏罪、漏犯或应提出追诉意见的而未发现或未提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后,经审查决定追诉的,扣5分;

  (三)证据分析论证不全面充分,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扣2分;

  (四)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准,处理决定不当的,每件扣5分;

  (五)对涉案款物未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的,扣2分;

  (六)退回补充侦查审批文书不齐全;退查提纲针对性不强,未及时监督案件补查情况,每件扣2分;

  (七)未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各项庭审准备工作的,每处扣1分;

  (八)出庭时未制作出庭笔录或者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如实反映庭审情况的,扣2分;           

  (九)起诉的数罪中,未被法院全部认定的(已抗诉的除外),每少一罪扣2分;

  (十)起诉认定的事实被法院改变罪名并影响量刑的(已抗诉的除外),扣5分;

  (十一)案件起诉后被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分;

  (十二)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复议、复核或经上级院审查,改变不起诉决定的,扣5分;

  (十三)对不起诉案件应当进行释法说理而未进行的,扣2分;

  (十四)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没有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及时移送人民法院的,扣2分;

  (十五)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未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扣5分;

  (十六)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未依法办理书面建议手续的,扣2分;

  (十七)应提出抗诉而未提出抗诉,或应提请抗诉而未提请的,每件扣10分;

  (十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抗诉,超过法定期限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扣5分;

  (十九)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提出纠正意见而未提出的,扣3分。

  第五章 职务犯罪案件定量标准

  第十条 职务犯罪案件质量评查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一)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未制定初查工作方案的,扣1分;

  (二)初查后,没有制作初查结论报告,扣1.5分;

  (三)实名举报、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初查后决定不立案的,没有制作《不立案通知书》的,扣1.5分;

  (四)违反规定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导致案情泄露等严重影响办案工作正常进行,且后果严重的扣3分;

  (五)无办案安全防范预案或者预案不落实的,扣1分;

  (六)侦查部门立案后三日内未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案件管理部门备案的,扣2分;

  (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后,经上级院审查认为错误予以纠正的,扣5分;

  (八)未在法定场所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初查人、证人的,扣1分;

  (九)传唤、拘传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十)传唤时间超过法定规定时间的,扣1分;

  (十一)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未按规定履行报请许可或者通报等手续的,扣2分;

  (十二)收集证据、扣押款物手续不完备、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扣2分;

  (十三)讯问、询问笔录无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检察人员签名的,扣2分;

  (十四)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拒绝签名而未做记录的,扣1分;

  (十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扣2分;

  (十六)违规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扣2分;

  (十七)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未按规定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扣5分;

  (十八)追回赃款未全部上缴的,扣5分;

  (十九)扣押款物后,在三日内未移送案管部门保管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扣1.5分;

  (二十)在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三十日内未处理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扣2分;

  (二十一)移送审查起诉遗漏犯罪嫌疑人、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罪名,被公诉部门追诉并经法院判决认定的,每人 (事、罪)扣0.5分;

  (二十二)未按规定报上级院审查批准的扣2分;

  (二十三)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未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扣1.5分;

  (二十四)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未及时通知公安机关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扣1.5分;

  (二十五)拟作撤销案件决定被上级院纠正,移送起诉并经法院判决确认有罪的,扣8分;

  (二十六)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或者罪名被公诉部门改变的(法院判决和起诉意见书认定一致的除外),扣2分;

  (二十七)案件移送起诉后被不起诉的,扣5分;

  (二十八)案件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的,扣15分;免于刑事处罚的,扣2分; 

  (二十九)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侦查活动发出《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扣2分。 

  第六章 刑事申诉案件定量标准

       第十一条  刑事申诉案件质量评查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一)收到申诉人的刑事申诉后,对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未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的,扣5分;

  (二)不符合刑事申诉立案条件而立案复查,或者符合刑事申诉立案条件而不立案复查的,扣5分;

  (三)对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只由一名检察人员进行复查活动或者原办案人员参加复查的,扣1分;

  (四)《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或者《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作出后十日内未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的,扣1分;

  (五)对上级院作出的复查决定,未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院的,扣3分;

  (六)办理立案复查案件未与申诉人见面的,扣2分;

  (七)未制作宣布笔录的,扣3分;

  (八)听证会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扣2分;

  (九)不应举行公开听证会而举行的,扣2分;

  (十)刑事申诉案件未经集体讨论的,扣2分;

  (十一)刑事申诉复查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5分;

  (十二)应当对原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意见而未提出的,或者不应当提出而提出,扣10分;

  (十三)对原认定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未审查清楚或者申诉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未查清或者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未作必要补充调查而结案的,扣10分。

  第七章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定量标准

       第十二条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评查下列情形予以扣分: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或者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受理的,扣5分;

  (二)审查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扣10分;

  (三)应当对原决定提出纠正意见、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意见而未提出的,或者不应当提出而提出的,扣10分;

  (四)审查申请监督案件应当向其他当事人送达申请书而没有送达的,扣2分;

  (五)在调查核实案件事实时,单人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扣1分

  (六)调查材料没有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未记明情况的,每份扣2分

  (七)案件审查终结后未制作《审查终结报告》的,扣5分;

  (八)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或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经审查决定不支持监督申请而未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扣5分;

  (九)人民法院通知出庭而不依法出庭的,或者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时,发现庭审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庭后未提出纠正意见的,每项各扣3分;

  (十)作出抗诉、提请抗诉、检察建议、不支持监督决定后,未按规定时间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的,扣2分;

  (十一)通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拒不领取承办人未记明情况的,扣2分;

  (十二)再审检察建议、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未按规定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扣5分。

  第八章 刑事执行检察案件定量标准

      第十三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案件,分别参照上述部门办理案件的评查标准。